第七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三)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地方各级纪委监委依照规定加强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分级负责制的规定。 分级管理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具体体现。党管干部,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党管干部,不仅仅是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要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对其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不同层级的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分别对不同层级的违纪或者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查处,就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是通过深化改革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举措。 本条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执纪事项管辖的一般性原则,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的监督执纪事项。这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责任明确、界定清晰,既可以有效避免争执或推诿,又为拟反映问题线索和有关情况的人员指明了路径,使其可以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提供问题线索,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分三项,落实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制,分别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基层纪委监督执纪的管辖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既包括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问题的管辖,也包括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管辖;既包括对审查调查事项的管辖,也包括对监督检查事项的管辖。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 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纪委监委依照规定加强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主要是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纪委承担的具体监督任务的规定,即“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规则》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补充完善了纪委监委的监督内容,使规定更加严密。(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