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处分工作,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人社部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社部表示,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颁布施行以来,部分地方和单位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意见》中对此做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意见》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其他类别岗位,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在现类别岗位工作的除外。如果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原处分决定单位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新单位执行原处分决定。对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按规定调整岗位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重复处理。
处分期满后,如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解除处分的,应当自处分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时间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如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事业单位,处分期满后,则由所在事业单位商原处分决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处分决定。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无岗位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处分解除后,也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
《意见》第二条还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按照《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即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意见》还要求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不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规定。《意见》要求,处分决定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七条还要求,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单位不处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应当根据《处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上述情形造成办案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或部门在1个月内依法作出处分决定。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此外,按照《处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意见》对此进一步细化,指出虽然作出处分决定,但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明确其应受处分的种类。《意见》还明确,对于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其养老保险等相应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