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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出台暂行办法规范诫勉谈话工作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6/8/23

    为进一步规范对党员干部诫勉谈话的程序、方法、步骤,日前,福建省龙岩市纪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规范诫勉谈话工作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12条,对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对象予以明确。《暂行办法》规定,谈话对象为市管干部的,报市纪委书记批准;对其他人员的诫勉谈话报承办部门分管领导批准。诫勉谈话前,应书面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正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市纪委书记或其指定的副书记负责,副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分管副书记或其指定的常委(副局长)负责;科级干部由主管常委(副局长)或其指定的室主任负责;普通干部由承办室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同志负责。


  《暂行办法》规定,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诫勉谈话对象要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诫勉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


  《暂行办法》还明确要求加强对诫勉谈话对象的跟踪考察管理,督促诫勉谈话对象落实整改措施,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或检查,并及时报送实施谈话的承办部门;对进行诫勉谈话后仍发生违纪行为或继续违纪的,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从严处理。(龙岩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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