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廉政教育,提升纪检监察干部思想理论和业务工作水平,规范纪委监委干部外出授课工作,提高授课质量,根据有关要求和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授课人员
外出宣讲授课人员一般为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或机关室(部)负责人,也可选派室(部)其他工作人员及派驻机构、乡镇(街道)纪(工)委负责人外出宣讲授课。
二、审批程序
1.授课宣讲前,应由邀请授课宣讲单位向县纪委发函,县纪委办公室统一收文登记,经委领导签批后,派员外出授课宣讲。
2.授课宣讲人员接到宣讲授课任务后,与邀请单位对接,填报《武平县纪检监察干部外出授课宣讲登记表》,将登记表部与讲稿、课件等材料一并交至委领导审批。并将登记表报送至组织和宣传部备案。
3.授课宣讲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填报《武平县纪检监察干部外出授课报备表》,报告授课具体时间地点、主要内容是否按要求及领取授课费用等情况,并将报备表报送至组织和宣传部备案。
三、有关要求
1.未经批准,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一律不得外出授课宣讲。
2.为进一步深化“1+2>3”协助机制,除县纪委统一安排外,原则上本委纪检监察室干部安排到各自联系的监督单位或乡镇(街道)宣讲授课。
3.外出授课宣讲人员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外出授课内容,须符合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要求,紧密结合地方、部门或单位实际,增强针对性和指导性,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4.外出授课宣讲人员外出授课时间与工作发生冲突时,应优先完成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任务。
5.外出授课宣讲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有关纪律要求,不接受宴请、旅游和参加与授课无关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6.县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和派驻县直单位纪检监察组干部到监督单位宣讲授课的,以及乡镇(街道)纪(工)委干部到所辖村(居)宣讲授课的,只填写《武平县纪检监察干部外出授课报备表》,并报组织和宣传部备案。其他情况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
7.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