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的八条规定
来源:龙岩市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0/11/12

 关于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的八条规定

  为加大对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点工作和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的推进落实力度,实现督查督办工作精细化、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督查督办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督查督办由秘书长组织协调,办公室负责落实,机关各室(部)、机关党委具体承办。信访督办、案件督办由分管(主管)领导组织协调,各纪检监察室具体落实。

  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对负责办理的具体督查督办事项负总责,直接组织、协调、推进督查督办事项开展和落实。

  三、督查督办事项主要包括: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察委员会会议定的事项及市纪委主要领导批示或交办的事项;省纪委、省监委和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批办、转办或要求报告反馈的事项;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四、日常督查督办事项由办公室统一接收、登记、交办、催办、督查、反馈、归档。涉及信访举报、执纪审查、案件管理的事项,由相关职能室(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督查督办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对批办件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

  六、办结的督查督办事项,需经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报主管、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办公室或相关职能室备存。对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七、承办单位必须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负责办理督查督办事项。对办理工作不负责,导致反映情况失实、处理不到位或久拖未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办公室每季度对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对办理结果一般应公开通报。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作为机关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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