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孙器识可以出仕者,颇资勉之。既仕,须奉公勤政,毋踏贪黩,以忝家法。——摘自《郑氏规范·第八十六条》
译文:对有才能可以出仕的子孙,公堂应给以相当的资助和勉励。子孙出仕为官后,应给奉公守法,勤于政事,不要涉足贪污受贿之事,以辱没家庭、触犯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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